个人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以下这些材料:
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(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(三)经营场所证明(四)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,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,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。不予登记的,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。
【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】
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》
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,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庭经营的,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。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、变更、注销登记的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。
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,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,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。不予登记的,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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